南京出臺新政防治揚塵污染 整改不力最高罰3萬
江南時報12月7日訊 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日前,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號政府令頒發,正式發布了《南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環評文件必須含揚塵防治
《辦法》明確了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施工、道路管線施工、物料運輸裝卸、渣土處置、采石取土、道路保潔等行為涉及的相關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標準和要求,以及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
其中,裸露泥地不進行綠化或鋪裝,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進行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特別指出,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包含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相應的費用也應當列入工程概、預算,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和要求。
確立“政府負責”模式
此外,《辦法》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辦法》還明確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設施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城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養道路施工和保潔、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的揚塵防控;交通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和管養道路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等。
此外,還明確了國土、水、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需根據市政府明確的管理職責,負責相關領域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為提高執法效率,《辦法》還明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執法檢查,并應定期公布因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單位名單,將其行政處罰計入相關責任單位的信用檔案。